面对VOCs专项检查行动,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来源:科柏盛环保 发布时间:2020-07-03
未来大气污染治理重点
近年来,我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是臭氧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夏季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而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以广东为例,由于今年气温偏高,广东臭氧污染比去年同期出现的偏早、偏多。截止到5月17日,广东全省108城次污染天数中有96城次是由于臭氧超标造成。
6月6日至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带队赴浙江湖州,江苏徐州,山东淄博、滨州和东营调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研期间,黄润秋分别前往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和家具制造企业集群,山东齐鲁石化、滨州博兴彩钢板企业集群以及东营广饶石化企业集群,详细了解企业VOCs治理情况。
黄润秋指出,当前我国臭氧生成主要是VOCs控制型的,标杆企业要在VOCs治理方面做好榜样示范,高标准、严要求,紧盯每个环节不放松,切实加强VOCs收集和处理,努力实现源头替代、过程密闭、高效处置。
从6月份开始,将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长三角地区、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为重点,按照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的原则,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臭氧污染防治压力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滞后城市,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指导和帮助相关政府、企业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任务。
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相关文件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
5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明确7月1日起,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6月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中针对于VOCs管控明确不少要求,指出:
1、对O3污染较重的地区,加强夏秋季(5月-9月)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对处理效率低下的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优先推行生产和使用环节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对未实行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和未采用高效治理设施的企业,鼓励在夏秋季采取错峰减排措施。
2、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特别是预测到可能发生大范围O3污染过程时,开展针对VOCs排放主要工序应急减排试点,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
01 广东
5月2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列出67家VOCs排放量15吨/年以上的新增VOCs重点监督企业清单及排放量,要求6月底前帮扶全省1424 家VOCs排放较大的企业完成整改工作(珠三角各市及其他臭氧污染较突出的地市,要扩大整治范围,加大整治力度,可以将 VOCs 年产生量大于 3 吨的企业纳入销号式综合整治清单),*晚延期至8月底。8月底前,完成21个工业园区、企业集群整改。
02 山东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今年6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以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加油站(储油库)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力抓好夏秋季VOCs强化治理,实现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
03 山西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决定从6月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进一步提高臭氧管控的精准性,推动实现夏季臭氧削峰,提升优良天数比例,协同降低PM2.5浓度。
VOCs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一、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二、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
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4、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小编整理了一下企业VOCs治理设施检查重点,供参考。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VOCs物料储存
1、容器、包装袋
①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②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3、储库、料仓
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1、液态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化学反应单元
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3、分离精制单元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其他过程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设备和管线组件泄漏
LDAR工作
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敞开液面VOCs逸散
1、废水集输系统
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有组织VOCs排放
排气筒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废气治理设施
1、冷却器/冷凝器
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2、吸附装置
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4、热氧化炉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洗涤器/吸收塔
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台账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