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山市查处一起废水偷排案件并发布,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详情如下: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5日晚,中山市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工厂偷排废水到河涌。当晚,中山市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到投诉地点进行排查,重点排查涉水企业,并初步确定目标企业。
经查该企业设有一个金属结构制造项目,已获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环保相关手续,环评批复规定该企业清洗工序产生清洗废水,清洗废水外观与群众投诉一致。
现场检查时,中山市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现场设有7个水池,靠近废水收集池侧的第二个清洗池临时设置一个潜水泵和塑料胶管,塑料胶管通过围墙伸至厂界外,清洗废水通过潜水泵和塑料胶管排至河涌。该清洗池尺寸为3.6米*1.5米*1.5米,液位痕迹约1米,池中剩余废水较少,排出废水约5吨。清洗池剩余废水表面有白色泡沫,河涌水也有白色泡沫,两者水质外观一致。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监测单位对清洗池中剩余废水和河涌进行采样监测,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针对该企业涉嫌实施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该企业的一个清洗工序配电箱予以查封,案件相关资料已移交坦洲镇综合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
以案说法
1、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2、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3、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拘留情形。
4、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在认定“暗管”时,应作广义理解,而不应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经依法申报的管道。
案件启示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日常培训考核,做到知法、敬法、守法,切实履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下一阶段,中山市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局将会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严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起,切实形成严打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