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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错过要补测么?超标可以复测么?

来源:科柏盛环保     发布时间:2024-07-10

       新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履行排污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可有效保证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自行监测错过要补测么?监测超标可以复测么?
 
  问题:我公司为一般工贸企业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目前因环境监测问题有一些疑问特咨询希望领导予以解答:1、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对相关监测因子进行补测?2、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只运行了一段时间进行了停炉检修,且在运行期间因检测公司计划原因未进行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进行对相关检测因子进行补测?3、部分监测因子为一季度监测一次,如根据检测计划放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检测,但因为某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停炉检修未能如期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下一季度进行补测?希望领导予以解答。谢谢!
 
  答复: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本月自行监测可不开展,信息公开时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运行一段时间后停炉检修,自行监测未能及时开展,需在次月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对于部分按季监测的因子,因停炉检修等原因未能及时开展监测,也需在下一季度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
 
  当前,危险废物和垃圾焚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媒体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广泛关注,公司应高度重视,计划停炉检修时,应及时通知检测公司尽快实施当月(季)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公开监测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未开展自行监测的,需公开说明原因。
 
  特别提醒
 
  1.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排污许可条例》第十九条)
 
  2. 自行监测报告中排放口编号与排污许可中载明的排放口编号保持一致,一一对应。
 
  3. 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
 
  4. 如遇阶段性停产等特殊情况未开展监测,及时记载相关情况,自行留存备查,并在季度和年度执行报告中上传情况说明。
 
  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6.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排污单位如何做好自行监测工作
 
  第一:自查排污许可证最新版本
 
  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前,应前往“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查询最新版本的排污许可证,了解掌握最新版本排污许可证中的具体规定。
 
  步骤一: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在导航栏中点击“许可信息公开”—>在“单位名称”或“许可证编号”中填写排污单位申请证书时的单位名称全称或许可证编号进行搜索查看。
 
  步骤二:查看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
 
  【方式一】:点击“排污许可证正本”或“排污许可证副本”查看正本和副本中的具体内容。
 
  【方式二】:直接点击绿色导航栏“自行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在线查看监测要求及许可排放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二:检查自行监测方案
 
  根据最新版本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的自行监测等要求,包括需要监测的排放口(或点位)、污染物名称、监测频次等,检查排污单位制定的自行监测方案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一致。
 
  第三:规范开展监测工作
 
  监测信息包括:废气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废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雨水排放口的水污染物、厂界大气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等。若有特殊要求及情况,还应包含排污单位周边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内容。
 
  第四: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于手工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公开监测信息。
 
  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在“监测记录”模块公开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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