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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始终保持打击环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来源:科柏盛环保     发布时间:2024-10-08

       9月30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024年9月第2次例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贾良清介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主要内容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的需要,旨在提高环评法的操作性、执行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推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我省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改革,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改革试点,建立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制度,为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有效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保障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亟待完善、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等落实还不充分、产业发展的环境要素保障和服务还有差距,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环境要素保障制度化、长效化,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设5章33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法律责任、附则,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环评的总体要求。《办法》总则规定,环评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体系,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评要素保障,规范环评专家论证、审查等活动。
 
  二是强化规划的环评保障。《办法》规定,要细化应当进行环评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明确规划环评文件的程序性要求和主要内容,规定编制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要求,明确规划环评文件的编制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要求。规定各类规划草案的审批原则。
 
  三是优化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为明确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标准,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办法》对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作了细化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确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审批权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依法确定审批时限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时间。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定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是压实法律责任。为加强《办法》的刚性约束力,《办法》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划编制机关有未组织环评等行为,规划审批机关有违法批准规划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技术服务单位有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参加环评论证、审查的专家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管理权限的省或者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下一步,我们将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制定出台环评领域配套制度措施,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深入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始终保持打击环评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刚、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王成贵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宣传教育处处长尹振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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